第二,重新定义法概念,不把原来的法律约束力及其相关理论作为重新解释法律的标志性特征之一,从而将软法包括在法之内。
[24]我们所最不愿意看到的是:软法论者的良好初衷可能会与实际效果背离,种下的期望与实际收获背离,其实际效果主要不是推进法治,而是助长人治。但是现在软法论者所指的软法是指那些具有实效性,但是却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其次,反思和修正了法概念的传统定义。显然,软法论者在扩大了软法的范围,抬高了软法作用的同时,对传统法的理论和制度已造成了不小的冲击。[20]杨海坤:法的概念外延扩展的理论意义,载《社联通讯》1981第11期。其中,就法所体现的公意而言,将其由国家意志拓展为公共意志,包括政治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的意志。[18]由此可以看出,在软法论者那里,区分硬法的国家强制力是针对每一条具体的法律规范而言的,主要表现为国家法律中禁为和当为条款,将这些能够具体运用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集合在一起,就是硬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软法规范。【注释】[1]罗豪才、宋功德著:《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第4页。(二)非正式方式西方国家地方对全国性事务的非正式参与,一是通过非官方的地方政府联合会。
总的看,不外包括正式法定和非正式两方面。我国在地方对中央的影响和决策参与上,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在地方对全国性事务的参与上,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方式仍显不够。英国政治思想家J.S.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地方代表权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使那些具有和一般同胞的利益不同的共同利益的人们可以自行安排共同的利益。
毛泽东认为: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法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议院应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公共团体的代表性。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应予以配合和协助。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就是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积累经验,再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二)加强地方对有关全国性行政事务管理的参与除了加强地方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务的参与外,地方对全国性行政事务管理的参与,也应当加强。美国统计局一年一度发表的《政府统计》,将州政府定义为组成合众国的五十个州的政府,而地方政府是指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等。
建立中央部委与省级地方政府的协商机制,对于中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换言之,乡镇议会的代表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地区发展计划决定州的规划目标。民主的地方参与机制,对于建构科学、合理的纵向府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四)加强特别行政区对有关国家事务的参与特别行政区作为独立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香港36位、澳门12位),来自特别行政区工商界、专业界、政界及基层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1]江泽民在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谈到在治理整顿期间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关系问题时指出,中央各部门一定要继续听取和尊重地方的意见,把情况搞准确,把工作做扎实,把实施方案搞得切实可行。依法加强全国人大代表中各地方的代表对全国人大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立法等工作的参与,有利于平衡各地方的利益关系。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对原油和天然气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具体说来,也可以分为法定正式和非正式两方面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研究员。【摘要】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这是民主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和本质特征。某些重大项目的决策没有经过相关公民群体的参与。[1]公民政治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顾及各方特殊性和少数人的权益,有利于确保平等。在国家立法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地方立法,并推动全国性立法的早日出台,逐步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2007年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而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这是民主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和本质特征。根据《价格法》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还将征求意见作为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的必经程序。此外,人民应有充分的权利获取政治信息、充分表达意见。
有的地方如采用旁听人大会议、市民评议政府及工作部门、选民听取人大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等形式,加强公民参与监督工作或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对此,毛泽东批判说,中国是有缺点的,而且是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
选民可以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提出异议,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依法监督选举投票,对不称职的代表依法罢免等等。所谓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法定或非法定方式表达意见或利益诉求并实现各自利益的一个重要机制。公民政治参与有利于增进平等。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并提出坚持完善人大制度、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任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公民个人产生各自的表达诉求。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具体表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1982年宪法在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时,对公民政治参与作了明确肯定。
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决策程序。
毛泽东曾深刻指出: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此外,特殊群体的政治参与也有重要意义。有的还公开征集立法项目。[4]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是我国协商式民主的标志性事件。
此外,我国还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以及政协的协商民主形式以及其他民主形式。制度化党的十八大指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政府决策要科学,必须遵循民主的决策程序包括,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相关公民的意见。二、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有途径旧中国长期实行封建专制制度。
我国的四部宪法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应当指出,虽然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理解不够全面,即使已经认识到除人大选举民主外还有协商民主,但对宪法关于政治参与的规定重视不够,公众参与的立法滞后,有些流于形式,公民参与政治的领域不够广泛、参与程度不够深、参与积极性不够高。